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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分及共有行政区域单位 中国行政区域划分

中国行政区划分及共有行政区域单位

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自治州、自治盟)、县(旗、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级;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包括:

1、一般行政区,即省(直辖市)、县、市和乡、镇三级。

2、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国三大行政区划,指的是

我国三级行政区划分别是:(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中国行政区域划分

中国大区如何划分

中国地大物博,国土面积排名全球第三名。人口众多,长期排名第一位。为了更好的进行区域协调管理,官方及民间均对中国进行区域划分,片区分类。但由于出发点不同,分类方法也有差别。会造成某些省份对自己定位不明,甚至搞不清自己属于哪一区域的情况。常用的划分方法有如下几种:

1、 基于地理区域的划分方法:

中国七大地理区域

依据中国的自然地理,将中国划分为七大区域: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台湾省)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中部)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部阿拉善盟)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东部)

七大地理分区的划分法基本沿用了建国后六大分区的设置,将中南片区分为了华中和华南两个区域。现在仍有很多机构、学校使用了区域的名称,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大学。基本上各分区的名字都有以之命名的大学,如著名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西南大学等等。

2、 基于经济政策的划分方法:

中国四大经济区域

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分化明显,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均,根据历来国家推行的各地区发展政策,全国分为四大经济区域: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并分别对应东部率先发展、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的经济政策。四大经济区域的划分权威发布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东北地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

中部地区(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东部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西部地区(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3、 基于国防的战区划分:

中国五大战区

根据最新国际国内形势,在原先六大军区的基础上,于2017年,全国军区重大调整,划分为东南西北中五大战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下辖领导和指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上海等6个省市的所属武装力量,司令部驻南京,陆军机关驻福州。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下辖领导和指挥广东、广西、海南、云南、湖南、贵州等6个省以及香港、澳门的所属武装力量,司令部驻广州,陆军机关驻南宁。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下辖领导和指挥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重庆等7个省市的所属武装力量,司令部驻成都,陆军机关驻兰州。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下辖领导和指挥辽宁、山东、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5个省的所属武装力量,司令部驻沈阳,陆军机关驻济南。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下辖领导和指挥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陕西、湖北等7个省市的所属武装力量,司令部驻北京,陆军机关驻石家庄。

中国行政疆域划分的标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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