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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条例迎重大变化 征兵条例

征兵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征兵条例迎重大变化

征兵条件2021年标准男兵民兵条例

1、年龄条件。男兵征集对象,18至24周岁(按当年12月31日计算,下同),其中高校在校生不超过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兵征集对象,17至22周岁。

2、身体条件。符合国防部2015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身高,男性160c以上,女性158c以上;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其中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0、不低于标准体重15;视力,右眼裸视不低于4.6,左眼裸视不低于4.5;内科,乙肝表面抗原显阴性,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心跳每分钟60-100次之间。

3、政治条件。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2014年颁发的《征兵政治考核规定》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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